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怎么规定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存在以下特殊情况,需特别注意。
1. 投资人变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依法转让企业,转让后原投资人对转让前的企业债务仍需承担无限责任,新投资人对转让后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甲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乙,转让前企业欠丙20万元,丙仍可向甲主张债权,乙仅对转让后新增债务负责。
2. 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但需证明该财产为家庭共有。例如:投资人登记时注明以夫妻共有房产出资,企业负债时,债权人可主张执行该房产,但需排除投资人配偶的个人财产部分。
3. 受托人越权与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投资人限制经理对外借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经理擅自借款20万元,若出借人不知情(善意第三人),投资人需对20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个人独资企业运营中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需提前防范。
1. 债务无限责任风险: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投资人需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因合同违约欠供应商100万元货款,投资人名下的房产、存款等个人财产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还债。
2. 委托管理责任风险:委托他人管理企业时,若未明确权限,受托人越权行为需投资人担责。例如:投资人委托经理管理企业,未限制其对外担保权限,经理擅自为他人担保导致企业负债50万元,投资人需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在个人独资企业运营中,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操作。
1. 未签订书面委托管理合同:仅口头委托他人管理企业,未明确权限与责任,若受托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或造成企业损失,投资人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追责,还需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
2. 混淆企业与个人财产:将企业收入直接转入个人银行卡、用企业资金支付家庭开支,导致财产混同,一旦企业负债,债权人可主张以投资人个人及家庭财产清偿,扩大债务责任范围。
3. 登记时隐瞒出资性质:实际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却登记为个人财产,企业负债时仍需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还可能因登记不实面临工商处罚。
若您曾出现类似错误或担心潜在风险,可进一步向律师咨询补救措施。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针对您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问题,核心条款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心法律特征为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事务管理可自行或委托/聘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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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人变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依法转让企业,转让后原投资人对转让前的企业债务仍需承担无限责任,新投资人对转让后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甲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乙,转让前企业欠丙20万元,丙仍可向甲主张债权,乙仅对转让后新增债务负责。
2. 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但需证明该财产为家庭共有。例如:投资人登记时注明以夫妻共有房产出资,企业负债时,债权人可主张执行该房产,但需排除投资人配偶的个人财产部分。
3. 受托人越权与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投资人限制经理对外借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经理擅自借款20万元,若出借人不知情(善意第三人),投资人需对20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个人独资企业运营中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需提前防范。
1. 债务无限责任风险: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投资人需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因合同违约欠供应商100万元货款,投资人名下的房产、存款等个人财产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还债。
2. 委托管理责任风险:委托他人管理企业时,若未明确权限,受托人越权行为需投资人担责。例如:投资人委托经理管理企业,未限制其对外担保权限,经理擅自为他人担保导致企业负债50万元,投资人需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在个人独资企业运营中,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操作。
1. 未签订书面委托管理合同:仅口头委托他人管理企业,未明确权限与责任,若受托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或造成企业损失,投资人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追责,还需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
2. 混淆企业与个人财产:将企业收入直接转入个人银行卡、用企业资金支付家庭开支,导致财产混同,一旦企业负债,债权人可主张以投资人个人及家庭财产清偿,扩大债务责任范围。
3. 登记时隐瞒出资性质:实际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却登记为个人财产,企业负债时仍需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还可能因登记不实面临工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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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心法律特征为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事务管理可自行或委托/聘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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